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四十九条 突出及按照突出设计的矿井,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总进(回)风巷等主要井巷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四十条 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遗留煤柱、岩浆岩体、含水体、陷落柱、瓦斯...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对揭露的岩层、煤层、褶曲、断层、软弱夹层、裂隙、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和矿井涌水量变化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瓦斯等级、冲击...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六条 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