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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49-56条) 2025-09-16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四十九条  突出及按照突出设计的矿井,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总进(回)风巷等主要井巷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40-48条) 2025-09-12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四十条  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遗留煤柱、岩浆岩体、含水体、陷落柱、瓦斯...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32-39条) 2025-09-11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对揭露的岩层、煤层、褶曲、断层、软弱夹层、裂隙、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和矿井涌水量变化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24-31条) 2025-09-09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瓦斯等级、冲击...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14-23条) 2025-09-08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6-13条) 2025-09-05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六条  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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