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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179-188条)

发布时间:2025-10-22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 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视频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以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具有监控记录功能,数据至少保存2年。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救援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的应对措施。

变电所或者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井下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全部撤至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安全地带。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八十一条 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用于除尘且具备甲烷电闭锁功能的抽出式通风机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要求。

(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以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以采用由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或者配备一台能够自动切换的同等能力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投入正常工作。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启动条件按照本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执行。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当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八)每15天至少进行1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1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八十四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无计划停风;因检修、停电、出现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停风区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以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物品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井下铅酸蓄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实行独立通风,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铅酸蓄电池车辆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铅酸蓄电池车辆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以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锂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硐室建设应当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竣工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并制定管理制度。

(二)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且回风风流应当直接引入总回风巷或者采(盘)区回风巷。

(三)优先布置在岩层内;布置于煤层内时,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网喷等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配置自动灭火装置,进风侧设置应急防火门。   

(四)应当实行视频监视和甲烷、一氧化碳、氢气、烟雾、温度等参数自动监测,具备超限自动切断充电电源功能;充电机应当有故障监控与自动切断充电电源功能。

(五)充电时应当有人值守。井下充电硐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应当小于0.5%。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第五章 瓦斯与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瓦斯防治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 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及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一)突出矿井,是指符合本规程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突出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

5.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的.

(三)低瓦斯矿井,是指除本条第 (一)、(二)项以外的瓦斯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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