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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189-198条)

发布时间:2025-10-23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已开拓各采 (盘)区开采煤层及厚度0.3m以上的邻近煤层(距开采煤层上方8倍煤厚的煤层和下方20m 的煤层)的瓦斯基本参数,包括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吸附常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以及开采煤层的抽采半径等。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厚度0.3m 以上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第一百九十条 低瓦斯矿井必须建立防止瓦斯异常的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揭露新煤层,以及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3m/min或者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1m/min时,应当测定煤层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压力。

(二)启用密闭区、盲巷等区域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加强对采空区瓦斯爆炸风险的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四)必须建立健全并实施通风瓦斯定期分析制度、制定防范措施。

(五)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揭露煤层、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封闭和启封等重点作业环节必须做好瓦斯监测,强化瓦斯防治。

第一百九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作业;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 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照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 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百九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禁采用“一风吹”,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厚度0.3m 以上煤层时,必须探明煤层的准确位置,必须在距煤层法向距离10m 以外开始施工探煤钻孔,探煤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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