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 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 可以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要求。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七十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煤层倾角大于8°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回风隅角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与采空区隔离的防止漏风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或者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角大于8°的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车辆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照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照月度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应当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七十七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定。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 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