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9)4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强化风险隐患排査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26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査和持续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查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116号)和太原市应急管理局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査和持续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查的通知》(并应急发(2019)55号)要求,结合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对近期灾害、事故灾难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重点,结合开展七类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持续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査,强化风险隐患排査治理,以更加严格的措施、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严肃的问责,倒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倒逼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防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纪念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全市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査和持续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査工作领导组。
组长:冯跃字
副组长:张树民 张建明 张树文 邢建民
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安监处,负责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和持续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査的日常工作。
三、检查时间和范围
从即日起至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检查范围为全市监管煤矿。
第一阶段(4月-6月)为专项执法检査阶段,重点检查对象:一是纳入七类高风险安全“体检”范围的煤矿;二是按照煤矿分类标准,确定为C类、D类的煤矿。
第二阶段(7月一年底)为持续深入推进排查整治阶段,检查对象为全市煤矿。
四、检查主要內容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主体企业方面
1.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9)1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2019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78号)、全省“3·19”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大原市应急管理局大原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应急发(2019)45号)精神的传达部署和落实情况。
3.全市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和持续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市政府挂牌煤矿全覆盖检査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和五人监管小组巡回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开展“七类”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中煤矿自检自改和重大安全风险研判情況;对长期停产停建的D类煤矿,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的情况。
5.借鉴“七类”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的做法,对其他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体检”式检查情况
6.全市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査和持续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组织整改情况、违法违规问题及执法查处情况。
7.构建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打非治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8.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测评工作情况,2019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备案及执行情况;对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点检查情况。
9.安全生产“四个清单”(隐患问题整改清单、挂牌督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和联合惩戒清单)建立情况。
(二)煤矿企业方面
1.煤矿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对全市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査和持续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是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签订责任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承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是否符合本矿实际并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费用是否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2.是否按要求开展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开展辨识风险点、划分风险等级、制定岗位告知卡等工作;是否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严格落实地质、瓦斯涌出、采掘地点、工艺、设备设施等变化时的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要求,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査治理机制,开展了全覆盖、全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形成自查自改自报全过程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否主动上报并严格按“五落实”要求进行彻底整改。
3.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煤矿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
4.正常生产煤矿是否按等级公示能力组织生产,有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各岗位尤其是特殊岗位、危险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流程;是否开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是否应用综采智能化开采技术,建成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是否开展从业人员“应知应会”知识教育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一般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先培训合格后上岗。
5.正常建设煤矿在取得开工和复工手续后是否书面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存在不具备开工条件、未取得开工手续未通过复工验收批准进行施工行为;是否借整合改造、技改名义违法生产或边整合边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整合方案是否经省政府批准,初步设计是否履行了备案批准程序;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査同意;是否按批准的范围和设计组织施工,对于批小建大及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煤矿是否履行了变更报批程序;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关证照,是否证照不全组织生产建设;是否超建设工期继续组织建设,是否超联合试运转期限组织生产;正常建设煤矿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行为。
6.“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等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齐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一般从业人员是否先培训合格后上岗;煤矿企业培训考试工作是否存在流于形式,敷衍应付等现象,是否存在考核发证把关不严,培训造假等违规行为。
7.停产停建煤矿是否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复产复建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行为。
8.是否推行瓦斯防治和防治水专家技术服务;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规定等;“三区联动立体式”瓦斯抽采中规划区“先抽后建”、准备区“先抽后掘”、生产区“先抽后采”措施是否落实;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对开采范围内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及时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制定综合预防措施并有效落实;是否发生过瓦斯超限作业,超限后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井下爆破作业“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是否严格落实。
9.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作业;不能保证安全的矿井是否采取停产停顿措施。
10.是否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相关的探放水规定;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査明老密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是否存在严重水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否按要求开展防治水分区管理;可采区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是否按照“格式化循环”综合探放水程序管理: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是否编制防治水评价报告;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是否严格执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1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煤矿排水系统是否完善;不能保证安全的矿井是否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12.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矿,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13.“六大系统”特别是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存在修改、删除、屏蔽系统数据等现象。
14.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和装备;采掘接续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是否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要求,是否存在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不到位、超人数入井行为。
15.上级部门、企业是否向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
16.“七类”高风险煤矿是否按照《太原辖区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并安办发(2018)112号)和《关于对太原辖区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并安办发(2019)30号)开展自检自改和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是否主动采取停头停面、停产停建等措施。
17.实战化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是否经常性开展,员工是否熟悉应急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能熟练使用救生器材和紧急避险设施,是否具备一定的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
五、开展方式
此次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和持续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查,主要采取煤矿自査自改、县级全面检查、市级督查检查三种方式同步开展。
(一)煤矿自査自改。各煤矿对照本方案检查主要内容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中的《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分别于5月、8月、11月分三次对本矿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和各部位的安全风险隐患和安全工作措施,进行彻底的自查自改,对排查出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要认真登记建档,制定安全措施和整改方案,并形成“两清单、一报告”,报送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前期已按照“体检”工作安排完成自检自改的高风险煤矿,要按照以上要求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再次进行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对策措施。自査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主动停产停建,彻底整改,并按规定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如实上报,对于煤矿自査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再作为处罚依据。各主体企业要成立检查组,按照检查主要内容开展企业内部安全检查。
(二)县级全面检查。古交市应急管理局成立检查组,成员由安监站、五人小组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挂牌领导带队,按照检査主要内容每季度至少要对所监管(属)煤矿进行1次全覆盖检查。
(三)市级督查检査。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和大原煤监分局分别成立检查组,太原市应急管理局根据2019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抽査县级监管煤矿;太原煤监分局按照执法计划,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检查。
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煤监局分别成立检查组,其中山西煤监局负责对太原市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和持续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査和突击检査,对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全市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和持续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査,是一项打好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风险的攻坚战,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是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强化政治站位、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树牢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序推进,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强化措施,严格检査执法。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严格检查、严格执法、严格处罚的工作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煤矿进行彻底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建整顿,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査处;对企业自检自改未查出的重大隐患,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制定、组织执行、监督考核等各方面的责任。要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涉嫌超层越界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强化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在全市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査和持续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査中,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检查防止执法检査蜻蜓点水、流于形式,要敢于动真碰硬,敢于严格执法,铁腕整治企业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各检查小组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偉,各检査组成员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监管“五严禁”和“六不准”工作纪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四)加强沟通,做好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同时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相关具体要求详见各附表填报说明。各主体和煤矿要明确专人负责有关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和报送工作,将信息报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务于4月25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监处。市应急管理局要于6月20日、12月12日前分别将第一阶段和全年的工作总结材料报送至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和太原煤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