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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培训工作安排

[12月03 号]

古应急字(2019)398号

 

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公室,各煤炭主体、各煤矿,各安全培训机构:

为做好2020年煤矿复工复产准备工作,根据局主要领导“早培训、早验收、早复工、早复产”及省应急厅煤矿安全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依据应急部“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总局92号令,原省煤炭厅、原太原市煤炭局关于培训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古交市实际情况,经请示省厅及太原市局培训处,现将全市2020年煤矿复工复产前安全培训工作安排如下:

一、安全培训教育

(一)培训对象

煤矿及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

(二)培训时间

《培训合格证》初训及再培训、《上岗证》培训、全员培训必须在煤矿矿复工复产前完成。

(三)培训职责

1.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煤炭主体、煤矿(以下统称煤矿企业)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履行企业培训主体职责;古交市煤炭安培中心负责对煤矿委托范围的安全生产培训,履行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职责。

2.对煤矿企业委托古交市煤炭安培中心开展的其他从业人员(含施工项目部)培训,根据国务院办公斤(2013)99号文件关于培训“严格教考分离”规定,由古交市煤炭安培中心参照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课程讲义、课时、教师、考勤等。古交市应急局培训教育股负责对参加培训人员学历、体检表等资料进行审査,下达办班文件、组织考试、发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3.矿企业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含施工项目部)中从事生产作业人员岗前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考核、发证的组织管理岗前培训(包括转岗培训)不得少于42学时;离开岗位一年以上转岗以及煤矿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设备必须重新进行相应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培训大纲由煤矿企业自行制定。鼓励煤矿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编写实用的针付性的岗前培训讲义,分工种组织培训、考核;岗前培训方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4.煤矿主体按照培训大纲负责组织、实施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没有上一级煤矿主体企业的,原则上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班组长资格初训不得少于90学时,换证复训和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方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5.煤矿企业每年必须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安全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记录培训情况。培训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

6.复工复产前,煤矿企业应组织煤矿从业人员和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参加全员培训。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本矿实际制定,避免与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岗前、转岗培训内容重复,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考试。

7.煤矿企业要精心制定日常培训计划。2020年全市煤矿安全培训内容中必须贯彻应急部2019年107号文件“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规定精神,做到全年培训不断线。

(四)考核发证

1.安全培训按照“谁组织培训、谁负责考核”的原则,考核按“教考分离”原则组织实施。

2.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和施工项目部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其中生产作业人员取得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后还须结合具体工作分岗位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持《上岗证》人员不发生转岗长期有效,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煤矿主体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按规定考核合格,发《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

4.上述以外的培训应当进行考核,不规定发证,但应根据期一规定内容建立培训档案,并记入一人一档培训档案。

5.新工人在取得《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个月,取得师傅(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五)监督管理

1.市应急局培训教育股要加强全市培训检查制度建设,今年对县级以下规定的考证培训实行备案;加强对煤矿企业管理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督查力度,加强对煤矿企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加强持证上岗日常管理:根据执法计划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专项检査;局各安监站、五人小组在井下安全检查过程中将从业人员是否培训、持证列为对井下人员安全检查内容,每月对所辖煤矿进行一次包含安全培训内容的检查。

2.涉煤乡镇安监办公室对煤矿安全检查中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检査,每月不少于1次;必须覆盖所有从业人员,并建立培训检查记录。

3.煤炭主体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安监总局92号令及省应急厅定,对安全培训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督促煤矿完善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立、使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做好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取证培训,确保持证上岗:每月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煤矿培训、持证况检查,建立检查记录。

二、持证资格准入

1.煤炭主体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基建)、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煤矿“六长”、副总工程师发生变动按省政府办公厅(2010)5号文件及太原市、古交市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任职前资格审査;煤矿“六长”、副总工程师按年度进行备案登记(表一)、技术人员按年度进行备案登记(表二)。

2.按省应急厅关于国家煤监局检查山西省培训工作通知精神,复工复产前煤矿应上报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登记备案表(表三),人员发生变化及时更新资料;煤矿企业必须每月上报各类培训统计表(表四)、持证上岗统计表(表五)。

三、具体要求

1.煤矿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培训责任体系;及时更新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在培训场地、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完善安全培训条件;完善培训档案,强化持证上岗;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本企业安全培训大自查。煤矿企业要规范管理员准入门槛,遏制无序流动;搞好人员素质提升工作,夯实本质安全基础。

2.各煤矿企业培训管理部门要重视2020年度煤矿复工复产前培训工作,加强对项目部培训的组织、管理,根据本矿复工复产时间安排,制定合理的“七新”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计划。委托培训的煤矿要将拟培训人员名单(表六、表七)以文件形式报市应急局,由局培训教育股按原国家安监总局92号令相关规定进行培训资格审查。

3.古交市煤炭安培中心按市应急局批准办班文件要求组织培训。要保证师资力量,严格按培训计划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做好培训考勤记录,建立培训档案;创造良好的培训生活环境,确保培训质量效果。

4.省应急厅、太原市应急局出台新的培训规定时,局培训教育股应及时将补充规定通知煤矿企业、各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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