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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105-112条)

发布时间:2025-09-26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一百零五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 能力的70%。

(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

300m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第一百零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

(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一百零七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

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能与风井贯通的,主井与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第一百零八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一百零九条 建井期间,监测监控和通信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筒掘砌期间,应当设置瓦斯、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吊盘、井口、翻矸平台和提升机房应当安装视频监视系统。

(二)井筒揭煤瓦斯超限后,应当断开井筒及井口20m范围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掘砌期间提升信号系统应当采用本质安全型信号装置。

(三)井筒落底后进入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安全监控、通信联络等系统。

(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前,必须形成永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

第三章 采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定期巡查,加强维护,保持畅通,巡查频次由煤矿矿长或者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确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 的不小于2.1m。

(二)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

1.带宽小于或者等于1.4m 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2m;带宽大于1.4m 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5m。

2.巷道顶为拱形结构时,拱脚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3.上输送带距离巷道顶板支架、锚杆、锚索等金属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0.5m,下输送带距离巷道底板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三)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四)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4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表4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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