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的连接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四)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五)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六)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1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 ———提升高度,m。
(八)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m/s。
(九)在过卷行程内可以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3确定的值。
(十)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
(十一)提升装置卷筒和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小于40。
第九十八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2,严禁超员。
第九十九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
装备1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第一百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第一百零一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合格,可以继续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储备经检测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
第一百零二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2个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 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第一百零四条 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当定期按照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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