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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较严重 “三违”行为界定

发布时间:2021-03-29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一、共用部分

1.酒后入井的。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烧焊火种除外)。

3.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4.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施工作业的。

5.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

6.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分别进行安全检查和有害气体检查的(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不能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的。

8.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的。

9.特殊工种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的。

二、“一通三防”部分

10.擅自停、开局扇的。

11.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强行通过自动风门的。

12.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的。

13.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及时封闭的。

14.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前探孔超前距的。

15.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

16.移动注氮泵站无计划停泵。

17.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

18.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的。

19.擅自在监控中心终端安装与监控系统无关软件的。

20.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1.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的。

22.擅闯放炮警戒的。

23.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24.在旧眼、残眼中打眼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

25.斜巷运输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防脱销的。

26.斜巷运输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的。

27.斜巷防跑车装置不能保持常闭状态。斜井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的。

28.井下运输车辆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不按要求减速慢行的。

29.井下运输车辆,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不听劝阻的。

30.井下运人车辆起动时,司机未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的。

31.井下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要求装载材料、物件的。

32.擅自对井下运输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的。

33.井下运输车辆停放时,未实施驻车制动的。

34.井下运输车辆超速20%-50%的。

35.巷道内未经允许堆放材料影响行车安全的;井下运输车辆强行从障碍物上通过的。

36.未经允许井下无轨胶轮车及行人不按规定路线行使或行走的;

37.电气设备失保的,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

38.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的。

39.井下机电设备检修前,未切断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的。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的。

40.6kv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的(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4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的。

42.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未安设接地极的。

43. 未停电的情况下连接带式输送机胶带的。无措施使用带式输送机打运物件的。

44.绞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号的。

45.带压处理风、水、液压管路故障的。

46.乘吊桶人员不戴保险带的。

47.在井口1m范围内或高空作业不戴保险带、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坠措施、抛接物件的。

48.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的。

四、采掘进部分

49.采掘工作面帮顶未按作业规程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50.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

51.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挑、改棚作业。

52.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迎脸挂网防护的。

53.锚喷支护巷道,锚杆托板未能紧贴岩面即进行喷浆作业的。

54.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喷射枪口不固定牢靠或对准自己、他人的。

55.锚杆支护巷道内,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重物的。

56.综掘机回转台前方有人而启动综掘机的。综掘机运行时,人员进入回转台前方的。

57.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未将综掘机切割头落地、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未断开磁力起运器的隔离开关的。

58.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五、地测防治水部分

59.故意破坏工广内三等测量控制点及其设施、井下测量导线点的。

60.地质调查造假的。

61.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观测的。

62.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的。

63.掘进工作面发现透水预兆,不汇报、不采取措施仍继续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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