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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东旭煤矿“5·26”较大水害事故

发布时间:2021-03-18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一、事故概况

2018 年 5 月 26 日,鸡西市东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东旭煤矿(以下简称东旭煤矿)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

二、事故经过

2018年5月25日,东旭煤矿下午六点班入井15人,其中702队出勤9人,分别是班长尚尔生,掘进工人张敏、辛德明、翟德海、徐发永、纪文学、秦永生、郭成、黄凤东。19时30分到达作业地点后,班长尚尔生安排徐永发、纪文学在运输平巷装车,翟德海在工作面开绞车,张敏等其他人到工作面打眼放炮并出煤,随后工人按工序开始作业。

26日0时放完第一遍炮后,郭成、黄凤东、秦永生三人坐在巷道前进方向右侧处吃饭,尚尔生蹬矿车到底部车场处取锚杆、钢带。0时分,张敏、辛德明到工作面放第二遍炮,炮烟未散,张敏听见工作面“轰”的一声巨响,随即看到水和煤涌出,赶紧大喊“快跑”,并和辛德明紧紧抓住巷道旁的护帮铁网。此时,工作面瞬间溃出的水裹着碎石杂物将未来得及起身的郭成、黄凤东、秦永生3人冲走。

事故发生时,正在下放矿车的绞车司机翟德海听到工作面方向处传来巨大声响,隐约可见几束灯光急速忽闪几下,立即拉住绞车闸,跑到绞车下方10米处旧巷内躲避。此时到底部车场取材料的尚尔生已跟随矿车行至距底部车场40 米处,听到工作面方向传来异常声响,意识到出事了,赶紧跳下车,并带领在底部车场休息的徐发永、纪文学,沿运输巷向主井井底车场方向逃生。

0时26分,张敏看到溃水过去,水流趋于平缓,就和辛德明、翟德海来到巷道出口,发现巷道出口处被大量碎石杂物堵塞,无法行人。张敏、辛德明、翟德海 3 人被困在在巷道里,等待救援。

事故发生后,尚尔生带领徐发永、纪文学跑到主井井底车场处,把钩工李仪孝向矿井负责人代法义电话报告 702 掘进工作面发生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代法义立即入井查看,并带领井下其它作业地点工人升井。1时09分,代法义私自组织人员入井进行抢险救援。2时20分,救援人员在 702掘进工作面底部车场处扒开安全出口,救出辛德明、翟德海、张敏3名被困人员,郭成、黄凤东、秦永生3人下落不明。代法义安排值班井长杨泽军继续带领井下人员进行救援,自己升井,并于3时左右向城子河区煤管局局长丁林报告了事故。随后代法义在地面组织人员分成4班每班7人入井抢险救援,各班在井下交接清理淤泥。23时55分,在距离702 掘进工作面210 米的底部车场淤泥积聚处,发现了第1名遇难人员。

5月27日0时10分,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接到东旭煤矿事故报告,大队长郭春山立即派出一中队二小队赶赴现场入井抢险救援,命令六中队二小队赶到东旭煤矿待命。0时30分,一中队二小队到达东旭煤矿,入井抢险救援,在距离掘进工作面210米的底部车场淤泥积聚处继续清理淤泥。2时10分,发现了第2名遇难人员,4时发现了第3名遇难人员。7时10分,遇难人员全部升井,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702 掘进工作面违法越界施工,未采取探放水措施。工作面放炮作业时,与十二井积水巷相透发生溃水,导致事故发生。

(二)该矿实际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工人未经培训,上岗作业,不具备井下危险源辨识能力。

(三)安全管理混乱。该矿实际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制度,未按照岗位责任制履行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违章指挥施工越界工程。同时存在技术管理缺失。702 掘进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未开展老空水水害普查,未制定和采取任何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三违”行为。所有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东旭煤矿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切实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严格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加强用工管理和岗前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坚决杜绝“人、证、岗”不符,重点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要求,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坚决杜绝“三违”行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二)从严监管执法,强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城子河区煤管局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发挥驻矿监管人员作用,监督辖区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煤矿制定并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对辖区所有矿井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堵塞监管盲区,针对生产、建设、整改、停产、关闭矿井制定分类监管措施。

(三)规范验收标准,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市煤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复产复工程序及验收标准,严格把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符合验收标准的煤矿重新组织验收,对未按规定开展自检自改,隐患和问题未整改到位,重大隐患未制定整改措施的,一律不得批准恢复生产。对复工复产验收不认真、弄虚作假、擅自降低验收标准的,要明确问责方式,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查处、及时追责。

(四)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日常监管。煤管局要严格审核矿井上报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推动煤矿企业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水害威胁类型以及水患严重程度,将老空积水及井田范围内已关闭矿井明确为水害防治重点,超前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促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为主向源头预防为主转变。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矿井的日常监管要突出重点,日常监管要将隐瞒工程、超层越界从事采掘活动、不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的重大隐患列为重点检查内容。

(五)认真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强部署协调,细化方案,督促煤矿企业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将越界开采、私设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将专项行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六)积极推进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政府要加快制定小煤矿关闭退出方案,资源枯竭矿井不得列入规划扩能计划。对列入去产能计划的煤矿,城子河区煤管局要派专人严盯死守,严防违法违规生产作业。

(七)加强煤矿守法意识。政府要积极开展煤矿普法工作,组织煤矿投资人、主要负责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以案释法,对谎报、瞒报、迟报煤矿事故等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教育。同时,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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