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和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有效遏制煤矸石乱堆乱放,根据太原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对全市煤矸石违法占地及处置进行全面治理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煤矿煤矸石处置场设置及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类建立台账,彻底摸清和准确掌握煤矸石堆放的数量、位置、面积及处置方式等基本情况。全面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有效整治煤矸石乱堆乱放现象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煤矿煤矸石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 长: 张晓峰 市煤炭局局长
副组长: 王双斗 市煤炭局副局长
曹玉田 市煤炭局副局长
张 峰 市煤炭局副局长
李春生 市煤炭局调研员
孟永宁 市国资委副调研员
冯跃字 古交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杜刚毅 清徐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张金柱 娄烦县煤炭工业局局长
何志刚 晋源区安监局局长
庞美文 阳曲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 市煤炭局基建环保处、行业管理处,规划发展和经济运行处处长、市煤炭安全纠察支队队长及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基建环保处,负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市国资委,各县(市、区)煤炭(安监)局和各煤矿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三、整治范围
全市属地监管矿井
四、整治内容
(一)地面煤矸石场
对环评和初步设计环保篇章批准地面设置煤矸石场的煤矿,煤矸石处置场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场所要求:贮存、处置场必须规范设计拦矸坝、排洪沟、渗水收集、防渗、防尘等设施,做到措施到位、设施完善,且是坏评批准的场地位置和范围。
2、处置设备要求:配齐相应的酒水、推平、碾压、覆土等机械设备.
3.处置管理要求:制定严格的处置操作规程和流程,制定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日常处置措施做到分区、分层、洒水、推平、压实、覆土等,达到防渗、防尘、防自燃要求。
4.完成整治场所或封场后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合理使用苗木绿化和恢复植被。
5.堆存有自燃和自燃隐患的煤矸石堆场,组织实施灭火、消除自燃隐患等措施进行规范化处置。
6.对2017年国土部门处罚的6个地面设置煤矸石场的煤矿抓紧办理用地手续。
(二)煤矸石返井及其他处置
1.对批准煤矸石井下充填(煤矸石返井)的煤矿,要进一步完善井下充填系统,确保煤矸石全部返井,严禁乱堆乱放
2.对协议处置煤矸石的煤矿,要进一步完善协议,严格按协议处置煤矸石,严禁乱堆乱放。
五、整治步骤
煤矸石污染整治工作时间从2018年10月开始,到2020年底按时序进度完成整治,分为摸底排查阶段、规范整治和核查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8年10月)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积极与本县区国土、环保部门联系,取得相关摸底资料,组织所监管煤矿认真摸排,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及时将摸底情况上报市煤炭局。
(二)规范整治阶段(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
各企业是煤矸石污染综合整治的主体,按照“谁排放,谁整治”的原则,对照环评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中煤矸石处置方式和整治方案按时序进度进行规范化整治。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跟踪指导,监督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三)核查总结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
各企业煤矸石整治完成后,当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矿核查,结果上报市煤炭局,市煤炭局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要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做好煤矸石污染整治工作。各煤矿作为煤矸石污染整治的主体,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充分认识煤矸石整治工作的紧迫性,高度重视煤矸石整治工作,切实有效控制煤矸石污染。
(二)细化整治方案。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并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整治方案报送市煤炭局。同时各矿根据实际制定“一场一策”整治方案于2018年11月底前报市煤炭局。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照整治方案,按时完成整治。对未严格落实方案的,按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