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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

[06月26 号]

晋应急发〔2019〕175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督促煤矿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建立我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责任体系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责任体系,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有关工作明确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同时要督促煤炭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队组、各岗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煤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査治理工作。

二、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督办验收机制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督办验收机制,即:煤矿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由煤炭企业自行挂牌督办并验收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排查出的以及经查实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厅字【2019】119号)中的分级属地监管职责,按照“谁监管、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验收销号。

三、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工作

(一)督办通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后,要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立即责令煤矿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相关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内容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治理方案报送期限、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停产整顿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并及时通知督办责任人。

(二)督促治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制定的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报煤炭企业审批,监管部门备案。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督办单位要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督办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督促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治理、确保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三)移交提级

对于认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书面移交;对于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属地监管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确需上一级部门督办时,可报告申请上一级部门实施提级督办。

(四)验收销号

在接到隐患治理单位提交的整改销号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督办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的规定组织验收,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恢复生产。

对煤矿主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完成治理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可由煤炭企业组织进行企业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恢复生产。属地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煤炭企业及时报告验收结果并加强对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炭企业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至督办单位备案。督办单位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延期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延期说明主要包括申请延期的原因、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五)公示公告

煤矿应当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24小时内,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公示,并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主要内容、停产治理期限以及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六)执法处罚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校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然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直至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于煤矿在自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主动停产治理,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如实上报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再作为处罚依据。

四、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煤炭企业和煤矿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销号工作的信息管理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见附件2),于每月5日前将煤矿和监管部门上月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台账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厅,当月未排査出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零报告”台账上报采取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纸质版要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煤矿安全执法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

(二)对国家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在属地监管部门验收销号后,将督办过程中所有资料形成档案,在执法文书规定时间内,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应急管理厅。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相关执法文书、企业整改方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销号情况表》(见附件1,“验收负责人”栏要求手工签字填写入代收罚没款收据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列入档案的重要资料。

(三)每季度省厅将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并按重大事故隐患条数与辖区煤矿总数的占比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排队(国家、省级部门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计入煤矿所在市的范围),凡是不按要求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合账、验收销号档案等相关资料的,都将列入通报内容,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相应的扣分。

联系人:温姗姗

联系电话:0351-6819763(兼传真)

电子邮箱: mgjzf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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