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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05月31 号]

市国资委,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应急发(2019)134号),为进一步规范理顺机构改革后全市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实施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的有效做法,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重大危险源辦识评估和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要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制定完善的监控措施,并纳入煤矿企业建设竣工验收项目。煤矿企业要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安全投入,明确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具体负责人,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日常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落实到位。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2)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佔报告;

(3)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4)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5)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査表;

(6)煤矿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动态机制。煤矿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动态工作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安全评估,并依据辨识评估结果,重新修订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未重新进行安全辨识评估的,煤矿企业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已满二年的;

(2)涉及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自然条件、防护措施和生产系统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3)煤矿企业发生瓦斯、水灾、顶板、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等重大事故的;

(4)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新采区的;

(5)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6)建设矿井竣工验收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

三、规范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编制。井工煤矿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按照《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编制提纲》(附件1)编制的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佔结论等。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自身危险性等级分类参考表》(附件2)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级,不得降低标准或搞地域差异化标准。

四、强化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审核。《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办矿主体企业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核,主体企业或受托相关机构对报告审核时,至少聘请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五位高级工程师参与审核,审核完成后由主体企业或相关机构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审核意见书》(附件3)。主体企业或相关机构须对《审核意见书》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为强化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技术审核工作,加强事中监管,避免企业内部审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技术薄弱、把关不严等问题,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将储备涵盖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的技术审核专家队伍。主体企业或受托相关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时,参与审核的成员应至少包含省市技术审核专家各一名。

五、明确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井工煤矿按要求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且由主体企业或者相关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后,要认真填写《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附件4)应由煤矿填写的部分,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图纸,及时上报至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相关煤矿备案请示后,符合备案条件,以“关于xxx矿井重大危险源评佔报告备案的请示”行文,并在《备案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填写上报文号,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备案,相关资料包括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一份、报告审核意见书一份、备案登记表四份(相关煤炭管理部门、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字盖章)及图纸一套。

六、实行重大危险源常态化监测管控。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中“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的规定,煤矿企业要针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积极有效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级别等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措施,利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火灾监测系统、矿压监测、煤尘检测、矿井探放水及防排水措施、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对矿井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处理。编制有针对性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工种、岗位,实现常态检测、检查、监控、管理。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的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的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要视情况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审核过程进行适时抽査监督,发现审核意见与实际不符或者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备案;发现相关机构存在违反安全评价有关规定情形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在全市通报取消其进行相关安全评价的资格,直至吊销、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要建立本地区煤矿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所属煤矿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级别进行分类建档,有针对性地做好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好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牒矿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煤矿监管部门和西山煤电

集团公司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直接监管煤矿组织一次专项检査,检査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2)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3)煤矿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4)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煤矿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況;

(6)煤矿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10)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11)煤矿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请市国资委,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情况问题,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日前,将附件6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综合执法科。联系人:李华0351-7897782邮箱: mtJaqc@163.com

 

附件:

1.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编制提纲。

2.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自身危险性等级分类参考表。

3.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佔报告审核意见书

编制提纲。

4.太原市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5.太原市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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