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工作,明确托管方与承托方安全职责,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和制煤矿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偉法规和我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一系列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托管煤矿必须是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建设煤矿。承托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
二、煤矿托管必须采取包括安全、技术在内的整体托管,严禁以产量或进尺计价进行部分或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托管。承托方不得将托管煤矿再次委托第三方承包。
三、委托方和承托方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必须明确煤矿托管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开展托管工作前托管合同(协议)应向古交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四、托管价格测算,要以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充足完备作为前提条件。采掘设备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五、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委托方负有安全管理的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太原市及我市安全生产方面一系列方针、政策、文件、会议精神和行业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六、委托方要按规定提留足够的储备资金并设立专户储存。储备的资金必须满足托管煤矿的安全隐患治理、设备更新购置和新工艺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需求。
七、承托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井下一线作业人员应为整建制调动,如需重新组建的,自有员工占比不得低于70%。
八、承托方上级企业要把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安全管理体系,对托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九、委托方和承托方共同对煤矿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由委托方负责。
十、古交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9]26号)十个方面的内容每季度对委托方和承托方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査,发现双方或一方存在有不依规履职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作业,立即改正,按规定给予上限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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