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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

[10月29 号]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煤矿防灭火细则

第八十一条 采用凝胶防火时,应当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选用的凝胶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比、促凝时间、压注量等技术参数。

(二) 煤巷高冒区、局部有自燃危险煤柱裂隙和空洞等地点采用凝胶防火时,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当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重新压注。

(三)禁止使用含铵盐促凝剂凝胶材料。

第八十二条 采用三相泡沫防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备三相泡沫的浆液水土(灰)比宜为4:1~6:1。

(二)气源可采用氮气或者空气。气源进入发泡器入口的压力应当大于该点至灌注点间的泡沫流动阻力,且不低于0.2MPa。

(三)发泡剂不得具有可燃性、助燃性、毒性、辐射性、刺激性等。

(四)走向长壁采煤工作面可在标高较高的巷道进行灌注,倾斜条带采煤工作面可在进、回风巷同时灌注,巷道高冒区可采用钻孔灌注。

第八十三条 煤矿应当综合考虑防火区域地质条件、煤质特征、采动影响等因素,根据防火需求选择适用的防灭火材料,确定其工艺参数,鼓励使用安全环保的新型防火材料。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一节 内因火灾处置

第八十四条 当井下自然发火监测数据出现异常,达到自然发火预警值或者出现自然发火预兆时,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从预防措施设计、实施和现场管理等方面分析原因,改进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八十五条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第八十六条 采空区自燃火灾处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空区发生自燃火灾时,应当视火灾程度、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直接灭火。当直接灭火无效或者采空区有爆炸危险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工作面。

(二)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发生自燃火灾封闭后(或发生自燃火灾的其他密闭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漏风,并向密闭区域内连续注入惰性气体,保持密闭区域氧气浓度不大于5.0%。

(三)为加速封闭火区熄灭,在火源位置分析或探测的基础上,可在地面或者井下施工钻孔,或者利用预埋管路向火源位置注入灭火材料。

(四)灭火过程中应当连续观测火区内气体、温度等参数,考察灭火效果,完善灭火措施,直至火区达到熄灭标准。

第八十七条 巷道高冒区、煤柱(煤壁)破碎区自燃火灾处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取下风侧撤人,上风侧封堵、注水、注浆(胶)等直接灭火措施进行灭火。当火情不能有效控制时,立即对火区区域进行封闭。

(二)火区封闭后,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漏风,并向封闭区内连续注入惰性气体,保持封闭区域氧气浓度不大于5.0%。

(三)为加速封闭火区熄灭,可向火区施工钻孔注入灭火材料。

(四)灭火过程中应当连续观测火区内气体、温度等参数,考察灭火效果,完善灭火措施,直至火区达到熄灭标准。

第八十八条 地面矸石山自燃火灾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物探或者钻探方式,分析矸石山火区分布范围。

(二)采用整体搬迁、局部剥挖、蓄水渗灌、钻孔注浆方法进行灭火降温。

(三)灭火过程中应当制定防止爆炸措施。

(四)灭火完成后,应当对矸石山进行封堵覆盖。

第二节 外因火灾处置

第八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当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当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 处理矿井火灾应当了解下列情况:

(一)发火时间、火源位置、燃烧物、火势大小、波及范围、遇险人员分布情况。

(二)灾区有毒有害气体情况、通风系统状态、风流方向及变化可能性、煤尘爆炸性。

(三)巷道围岩、支护情况。

(四)灾区供电状况。

(五)灾区供水管路、消防器材种类及数量。

第九十一条 处理矿井外因火灾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二)保持通风系统稳定,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三)有利于人员撤退和保护救灾人员安全。

(四)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九十二条 根据火区的实际情况选择灭火方法。在条件具备时,应当采用注水、注浆等直接灭火的方法。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当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为控制火势,可采取设置水幕、拆除木支架(不致引起冒顶时)、拆掉一定区段巷道中的木背板等措施阻止火势蔓延。

灭火过程中必须随时注意风量、风流方向及气体浓度的变化,并及时采取控风措施,避免风流逆转、逆退,保护直接灭火人员的安全。

当火源点不明确、火区范围大、难以接近火源时,或者用直接灭火方法无效、灭火人员存在危险时,采用隔绝方法灭火。

第九十三条 处理不同地点的矿井外因火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二)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火灾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风。反风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三)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当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四)处理爆炸物品库火灾时,应当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物品运出;因高温或者爆炸危险不能运出时,应当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五)处理绞车房火灾时,应当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六)处理蓄电池电机车库火灾时,应当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第三节 火区封闭

第九十四条 当井下发生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者直接灭火无效时,应当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火区封闭后,应当避免火区缩封,有爆炸风险的,严禁缩封。如果必须进行缩封时,应当制定缩封过程安全保障措施,报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十五条 封闭火区时,应当同时封闭各条进回风通道,包括具有多条进回风通道的火区。

第九十六条 封闭工作面的密闭应当构筑在巷道围岩完整、支护良好的位置。密闭应当设置观测孔观测压差、气温、采集气样,观测管应当穿过所有密闭进入封闭区内;安装放水管用于观测水温、释放积水;安装防灭火措施管用于灌注惰气、注浆。

第九十七条 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火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先采取注入惰性气体等抑爆措施,然后在安全位置构筑进、回风密闭。惰性气体注入前,应当撤出所有可能受爆炸威胁区域中的人员。

(二)加强火区封闭的施工组织管理。封闭过程中,密闭墙预留通风孔,封孔时进、回风巷同时封闭;封闭完成后,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撤出。

(三)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等工作,应当在火区封闭完成24h后实施,火区条件复杂时应当酌情延长至48h或72h后进行。发现已封闭火区发生爆炸造成密闭墙破坏时,严禁调派救护队近距离侦察或者恢复密闭墙;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实施远距离封闭。

第九十八条 火区封闭后,应当积极采取均压、堵漏、注浆、注惰性气体等灭火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第六章 井下火区管理

第一节 火区管理

第九十九条 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第一百条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密闭墙位置、历次发火点的位置、漏风路线及防灭火系统布置。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

第一百零一条 火区管理卡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区基本情况登记表。火区登记表中所附火区位置示意图中应当标明火源位置、防火墙类型、位置与编号、钻孔位置、火区外围风流方向以及均压技术设施等内容,并绘制必要的剖面图。

(二)火灾事故报告表。

(三)火区灌注灭火材料记录表。

(四)防火墙观测记录表。

第一百零二条 井下火区应当采用永久密闭墙封闭,密闭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定期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分析其变化趋势。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第一百零三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隔离火区煤(岩)柱,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三)煤层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第二节 火区启封

第一百零四条 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注销或者启封。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1个月以上。

第一百零五条 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火区熄灭条件后,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或者启封报告,报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火区注销或者启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区基本情况。

(二)灭火总结,包括灭火过程、灭火费用和灭火效果等。

(三)火区启封或者注销依据与鉴定结果。

(四)与火区治理相关图纸。

第一百零六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区基本情况与灭火、注销情况。

(二)火区侦查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

(三)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

(四)与火区启封相关的图纸。

第一百零七条 启封火区时,应当采用锁风启封方法逐段恢复通风,当火区范围较小、确认火源已熄灭时,可采用通风启封方法。启封过程中必须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救护队员进入火区后应当仔细记录火区破坏情况和支护情况。

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3天内,必须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气体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火区启封后应当进行启封总结,编写启封总结报告。启封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封经过。

(二)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分析。

(三)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

(四)经验与教训。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灭火

第一百零九条 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炸物品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露天煤矿应当对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露天煤矿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当评估所属范围内的井工煤矿采空区的危险性。对存在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空区必须进行探查并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预留煤(岩)柱厚度、气体、温度、塌陷等情况,根据探查结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遇存在塌陷或者自燃危险的采空区时,必须停止作业,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及作业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及时汇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待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露天煤矿,应当采取防止采场边坡煤台阶、工作面、排土场自然发火的措施。

露天煤矿排土作业时,应当对高温剥离物料进行降温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场及排土场发生自燃火灾后,可采取挖除火源、覆土、水消、注(喷)浆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场最终边坡煤台阶必须采取防止煤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应当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二)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三)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一百一十七条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露天煤矿带式输送机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当设置消防设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露天煤矿焊割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割作业时,应当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二)在矿用卡车上焊割作业时,应当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者油箱,并采取防护措施。

(三)焊割作业场所应当确保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焊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四)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m。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防灭火专项设计内容

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可根据矿井实际情况予以增减。延伸新水平、开采新采(盘)区、采煤方法或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修订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一)矿井概况(重点说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煤质、瓦斯、煤尘、煤的自燃倾向性、自然发火期、地温、开拓开采情况、矿井通风、历史发火情况、火区、矿井周边煤矿等)。

(二)矿井火灾危险性分析(包括内因火灾危险性分析和外因火灾危险性分析)。

(三)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体系(包括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层自然发火期、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煤层自然发火预兆预警值的确定)。

(四)矿井火灾监测系统(包括束管火灾监测系统、人工采样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其他监测系统)。

(五)矿井防灭火系统及设施(包括自然发火综合防治系统、消防洒水系统、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和防火构筑物)。

(六)内因火灾防治技术方案(包括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安装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回采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回撤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推进缓慢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和已封闭采空区自然发火防治方案)。

(七)外因火灾防治技术方案(包括机电设备火灾防治方案、电缆火灾防治方案、带式输送机火灾防治方案、油脂及其他可燃物品火灾防治方案、电气焊及火工品火灾防治方案、井下爆破引发火灾防治方案、无轨胶轮车火灾防治方案和其他外因火灾防治方案)。

(八)火区治理(包括火区治理技术方案、井下封闭火区日常管理和火区启封)。

(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十)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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