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采用下料孔向井下输送砂石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下料孔终孔位置应当设置在不透水的稳定岩层内,与已有巷道及钻孔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
(二)下料孔偏斜率不得大于1‰。
(三)下料孔必须设置内外套管,外管与钻孔孔壁间应当使用水泥浆固管。
(四)揭露下料孔前应当按照规定探放水,发现涌水应当采取注浆堵水措施。
(五)定期检查内管的磨损情况,发现破损,及时更换。
第八十二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第八十三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八十四条 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掘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 TBM 盾体、一运输送机卸料口、除尘风机出风口等处应当设置瓦斯检测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当自动断电、停止作业。
(二)TBM 最大部件的尺寸和重量不得超出矿井提升运输能力。分块设计的部件,分块之间应当采用螺栓连接。
(三)TBM 脱困扭矩不应小于额定扭矩的1.5倍。
(四)应当采用自动导向系统对掘进机姿态进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人工测量复核。
(五)刀盘和一运、二运输送机应当配备启动语音报警和急停装置。
(六)应当配备机载灭火器或者其他消防系统。
(七)大倾角(坡度大于±10°)掘进时,设备人员通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八十五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六条 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八十七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八十八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 下 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