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条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井下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专人押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柴油动力装置,如确需在井下贮存柴油的,必须设有独立通风的专用贮存硐室,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3天用量,并制定安全措施。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井下泼洒剩油、废油。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百五十三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巷作为进风巷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和机尾滚筒下风侧10~20m 范围内应当监测烟雾和一氧化碳等参数,每延长1000m至少增设一处监测点,必须实现带式输送机火灾监测预警功能。
(二)必须加强巷道维护和带式输送机运行管理,防止带式输送机设备因巷道变形、托辊等部件故障引发火灾。
第二百五十四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要求。
第二百五十五条 矿井的永久井架、井口房、新建的井口联合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必须采用燃烧性能达到 A 级的不燃性材料建造和装修装饰.集体宿舍、设有明火作业厨房的食堂等不得设在联合建筑内。
对现有矿井采用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者装修装饰的井口联合建筑,必须制定防止烟火入井的防火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 以浅有煤层的地面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第二百五十八条 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罐笼提升立井井口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井口操车系统基础下部的负层空间应当与井筒隔离,并设置消防设施。
(二)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应当采用金属管或者阻燃高压非金属管,传动介质使用难燃液,液压站不得安装在封闭空间内。
(三)井筒及负层空间的动力电缆、信号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阻燃电缆,并与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分开布置。
(四)操车系统机坑及井口负层空间内应当及时清理漏油,每天检查清理情况,不得留存杂物和易燃物。
第二百五十九条 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
第二百六十条 煤矿的联合建筑、井口房及浴室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设计使用功能。
更衣室设置更衣吊篮的,吊篮的材质、布置方式、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 自救器的存放、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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