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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229-238条)

发布时间:2025-10-29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第二百三十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不大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区域,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

检验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区.检验有效时,无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50m 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突出预测的采掘工作面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只有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煤层瓦斯、排放瓦斯钻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水力冲孔或者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井巷揭穿(开)突出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施工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从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大于5m 处开始,直至揭穿煤层全过程都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 至进入顶(底)板2m 的范围,均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

(四)厚度小于0.3m 的突出煤层,在满足(一)的条件下可以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揭穿。

(五)禁止使用振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

第二百三十四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的防突措施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注水湿润煤体、松动爆破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突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挤出(挤压)措施,倾角在8°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水力疏松措施。

(二)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当按照井巷揭煤的措施执行。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和超前钻孔排放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超前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排半径确定。

(四)松动爆破时,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突措施或者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钻孔排放瓦斯等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 以上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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