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首页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149-158条)

发布时间:2025-10-16

来源:应急管理部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地点风速不应低于0.25m/s,维修作业应当由外向里逐架(排)进行。独头巷道维修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二)作业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

(三)严禁空顶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循环距离施工,顶、帮、底顺序修复,不得同时作业。

(四)金属支架支护井巷需要加固维修时,应当先进行临时支护。

(五)维修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倾斜井巷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三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筑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 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煤仓、溜煤(矸)眼设计、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进行合理设计。煤仓形状,煤仓放水孔,仓壁缓冲、清理及疏通装置等应当满足防堵防溃要求。

(二)严禁煤仓兼作流水道,煤仓上口应当高于巷道底板。煤 仓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引流等措施。煤流中水量较大时应当采取煤水分离措施。

(三)工作面转载机等地点应当安装破碎机,煤流运输系统应当安设除铁器,煤仓入口应当安装箅子,推广应用异物识别等技术,严防大块煤矸和铁器、木料等杂物进入煤仓。

(四)煤仓应当安装视频监视、人员接近预警、一氧化碳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煤位计等监测仪器设备,相关数据接入视频监视、安全监控等系统,对积煤异常等情况及时发现并报警。

煤仓装载量、空仓量应当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放空时应当采取防止风流短路的措施。

(五)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应当制定煤仓溃仓专项处置方案。

处置堵仓时,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应当采用固定机械方式疏通;爆破处理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九十六条有关要求。

处置溃仓时,严格执行专项处置方案,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严防发生二次溃仓事故。

(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严禁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倾斜巷道严禁布置在巷道下山方向。推广应用给煤装置远程控制技术。

第四章 通风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井下风流中的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安全健康指标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5规定。

表5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01.png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照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6要求。

表6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02.png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 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照表6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以低于表6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以高于表6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上一篇:新版《煤矿安全规程》(159-168条)

下一篇:新版《煤矿安全规程》(139-148条)

版权所有:古交市千峰精煤有限公司官网 晋ICP备20210030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