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设计初撑力的80%,且不得小于9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三)锚杆(索)锚固力、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当加强支护。
(五)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支架和金属网等,不得用于起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或者锚杆(索)配合连接板固定,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以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以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顶板不及时垮落、悬顶范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岩层确定、弱化方案、工器具配置、劳动组织、安全措施、效果监测或者评价方法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 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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